“中国特色”的“法制” 

陈国祥

  中国讲了几十年的法制,现在还在讲个没完。但据 我在广州《法制报》社和 广东司法厅工作多年的所见所闻来看,所谓的“法制” 只不过是高层掌权者对平 民的箝制术而已。   中国虽然定了很多法律条文,而且总是在宣传“有 法可依、有法必依”,但 具体实施之际却没有一个准则,总是由一个或几个领导 人说了算。任何地区、部 门的共产党办公室主任、书记之类的人物,写个报告给 公安部门,就可以随便捉 人,可以把人关押起来,有的一关就是二、三年直至五 年以上,根本不用顾及法 律,法院也多半是虚设的,使用法庭只是走一走形式, 而且时常连这种形式也可 以不要。   除了由司法系统实行的各种惩罚(徒刑、劳改、监 禁,直至死刑)之外,中 国大陆现时使用最多、最广泛的惩罚措施是由公安系统 进行“行政处理”的“劳 动教养”制度。“劳教”可称为最具“中国特色”的 “法制”典型了。用这个制 度,可以不经任何审讯程序便捉人、关人,涉及的面之 广,真是包罗万象。如“偷 渡”(包括“有偷渡企图”)、卖淫(这方面的范围可 任意扩大到“三陪”[陪 酒、陪舞、陪唱]、通奸、“不正当关系”、未婚同 居、直至“超生”反对 “计划生育”等等)、走私(包括含义不清的“贩卖文 物”、“投机倒把”等等)、 贩毒(包括吸毒)、私藏武器(从枪枝到小小的牛角 刀、水果刀、美工刀都可算 武器)、打斗(而官方人员打平民则是“合法”的,谁 要动手反抗,则会被加上 “妨碍公务”,甚至更大的罪名)、言行不检(特别是 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 者”)、邪门歪道(包括一切官方不喜欢的宗教信仰、 兴趣和爱好)、“手脚不 乾净”(包括小偷小摸、“揩油”到无法解释的“财产 来路不明”等)、以及更 多五花八门的“罪错”。凭这些几乎是随意认定的“罪 错”,或乾脆是、“莫须 有”、直至栽赃陷害,便可通过关系捉人、关人,然後 送去“劳教”了。   而在另一面,对确有罪证而被抓的人,又可“通过 关系”、经劳教系统的主 管而得到“从轻”处理,直至无罪开释。有罪的可以改 判无罪,无罪的可以变成 有罪,一切全凭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来左右。   举个很有“普遍性”的例子广州郊区的小岛劳改 场,收了一名强奸犯,被 判三年劳教(强奸犯被判“劳教”已经是“从轻”了 )。他哥哥是中外合资公司 的一名总经理,通过“关系”了解到劳改场头头家里尚 缺少配给使用的煤气,於 是便备齐了一切送进这位领导家中。不到三个月,该名 强奸犯便大摇大摆地坐上 小汽车走了,什麽罪也没有了。   “上行下效”;领导是如此,那麽一般工作人员又 怎样?工作人员也有他们 的一套。因为工资低,所以千方百计地想办法“就地取 财”。很多劳教犯有吸毒 恶习,於是劳教场的工作人员便从罪犯手中收来白粉, 再转卖给吸毒的劳教犯。 在这种“合法”的交易中,卖的人不怕,买的人也不 怕;对那些吸毒的劳教人员 来讲,真比在社会上偷偷摸摸地搞要安全多了。就这 样,又通过劳教场所开辟了 一条恶性循环的通道。   劳教所里的强迫劳动都是长时间、超体力的劳动。 例如打石头、搬水泥的, 每天的定额至少有一吨以上。完不成的定量要加入第二 天的定额,而且这样的工 作量也计入了刑期,以作为提前或延长的依据(例如超 过一吨就是一天,二吨是 二天)。劳教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劳动量外,还要被 迫表现出“认罪服罪”的 奴才姿态,凡有不顺从管教人员(看守)意志的,都会 被毒打、上刑具、关禁闭 或加重工作量,直至加长刑期。   本来,按照现行的法律和公安条例,劳教人员是应 该享有公民权的。但是任 何人一旦被捉,便在实际上失去了一切权利(包括得到 信息、通信、适当娱乐等 等权利)。还有很多人被抓了却并无确实的罪证(特别 是“严打”抓人往往是乱 抓),但公安机关从不因错抓而放人,而且照样要这些 无罪的人“认罪服罪”。 劳教人员实际上没有申诉的权利,以至大多数人不知道 向谁申诉、如何申诉;甚 至广为流行的看法是凡申诉一定对自己不利。   以“劳教”为典型的中国“法制”充分说明了中共 政府台面上说的许多漂亮 话在实际上是从不兑现的。国际社会(包括许多中国 人)之所以会轻信中共的宣

传,实在是因为对中共的司法、公安及各种惩罚系统的 内幕知之太少、甚至完全 无知。即使降我这样在司法系统工作过的人,也只能了 解很少的一部份。但透过 这“冰山的一角”,已足够认识中共的“法制”之本质 了。   中国的“法”,简单地说,是与当代世界公然的法 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它不 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公正的规则,而只是统 治者压迫人民大众的工具。 从一个小小的支部书记到中共中央的“核心”、首脑, 都无一例外地尽量利用这 种“法制”去打击、控制、压迫、剥削他人,尽量抵制 法制对自己的约束,尽量 逃避社会以“法“为据对自己的监督。而这个众人皆知 的简单的道理,也就是中 国社会之所以如此贪污、腐败、专制、黑暗的主要原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