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讲了几十年的法制,现在还在讲个没完。但据 我在广州《法制报》社和 广东司法厅工作多年的所见所闻来看,所谓的“法制” 只不过是高层掌权者对平 民的箝制术而已。 中国虽然定了很多法律条文,而且总是在宣传“有 法可依、有法必依”,但 具体实施之际却没有一个准则,总是由一个或几个领导 人说了算。任何地区、部 门的共产党办公室主任、书记之类的人物,写个报告给 公安部门,就可以随便捉 人,可以把人关押起来,有的一关就是二、三年直至五 年以上,根本不用顾及法 律,法院也多半是虚设的,使用法庭只是走一走形式, 而且时常连这种形式也可 以不要。 除了由司法系统实行的各种惩罚(徒刑、劳改、监 禁,直至死刑)之外,中 国大陆现时使用最多、最广泛的惩罚措施是由公安系统 进行“行政处理”的“劳 动教养”制度。“劳教”可称为最具“中国特色”的 “法制”典型了。用这个制 度,可以不经任何审讯程序便捉人、关人,涉及的面之 广,真是包罗万象。如“偷 渡”(包括“有偷渡企图”)、卖淫(这方面的范围可 任意扩大到“三陪”[陪 酒、陪舞、陪唱]、通奸、“不正当关系”、未婚同 居、直至“超生”反对 “计划生育”等等)、走私(包括含义不清的“贩卖文 物”、“投机倒把”等等)、 贩毒(包括吸毒)、私藏武器(从枪枝到小小的牛角 刀、水果刀、美工刀都可算 武器)、打斗(而官方人员打平民则是“合法”的,谁 要动手反抗,则会被加上 “妨碍公务”,甚至更大的罪名)、言行不检(特别是 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 者”)、邪门歪道(包括一切官方不喜欢的宗教信仰、 兴趣和爱好)、“手脚不 乾净”(包括小偷小摸、“揩油”到无法解释的“财产 来路不明”等)、以及更 多五花八门的“罪错”。凭这些几乎是随意认定的“罪 错”,或乾脆是、“莫须 有”、直至栽赃陷害,便可通过关系捉人、关人,然後 送去“劳教”了。 而在另一面,对确有罪证而被抓的人,又可“通过 关系”、经劳教系统的主 管而得到“从轻”处理,直至无罪开释。有罪的可以改 判无罪,无罪的可以变成 有罪,一切全凭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来左右。 举个很有“普遍性”的例子广州郊区的小岛劳改 场,收了一名强奸犯,被 判三年劳教(强奸犯被判“劳教”已经是“从轻”了 )。他哥哥是中外合资公司 的一名总经理,通过“关系”了解到劳改场头头家里尚 缺少配给使用的煤气,於 是便备齐了一切送进这位领导家中。不到三个月,该名 强奸犯便大摇大摆地坐上 小汽车走了,什麽罪也没有了。 “上行下效”;领导是如此,那麽一般工作人员又 怎样?工作人员也有他们 的一套。因为工资低,所以千方百计地想办法“就地取 财”。很多劳教犯有吸毒 恶习,於是劳教场的工作人员便从罪犯手中收来白粉, 再转卖给吸毒的劳教犯。 在这种“合法”的交易中,卖的人不怕,买的人也不 怕;对那些吸毒的劳教人员 来讲,真比在社会上偷偷摸摸地搞要安全多了。就这 样,又通过劳教场所开辟了 一条恶性循环的通道。 劳教所里的强迫劳动都是长时间、超体力的劳动。 例如打石头、搬水泥的, 每天的定额至少有一吨以上。完不成的定量要加入第二 天的定额,而且这样的工 作量也计入了刑期,以作为提前或延长的依据(例如超 过一吨就是一天,二吨是 二天)。劳教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劳动量外,还要被 迫表现出“认罪服罪”的 奴才姿态,凡有不顺从管教人员(看守)意志的,都会 被毒打、上刑具、关禁闭 或加重工作量,直至加长刑期。 本来,按照现行的法律和公安条例,劳教人员是应 该享有公民权的。但是任 何人一旦被捉,便在实际上失去了一切权利(包括得到 信息、通信、适当娱乐等 等权利)。还有很多人被抓了却并无确实的罪证(特别 是“严打”抓人往往是乱 抓),但公安机关从不因错抓而放人,而且照样要这些 无罪的人“认罪服罪”。 劳教人员实际上没有申诉的权利,以至大多数人不知道 向谁申诉、如何申诉;甚 至广为流行的看法是凡申诉一定对自己不利。 以“劳教”为典型的中国“法制”充分说明了中共 政府台面上说的许多漂亮 话在实际上是从不兑现的。国际社会(包括许多中国 人)之所以会轻信中共的宣
传,实在是因为对中共的司法、公安及各种惩罚系统的 内幕知之太少、甚至完全 无知。即使降我这样在司法系统工作过的人,也只能了 解很少的一部份。但透过 这“冰山的一角”,已足够认识中共的“法制”之本质 了。 中国的“法”,简单地说,是与当代世界公然的法 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它不 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公正的规则,而只是统 治者压迫人民大众的工具。 从一个小小的支部书记到中共中央的“核心”、首脑, 都无一例外地尽量利用这 种“法制”去打击、控制、压迫、剥削他人,尽量抵制 法制对自己的约束,尽量 逃避社会以“法“为据对自己的监督。而这个众人皆知 的简单的道理,也就是中 国社会之所以如此贪污、腐败、专制、黑暗的主要原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