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營規模的變化

從經營形式上看,改革以前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所有制模式,即生產資料分別歸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隊集體擁有,並接此建立了相應的三級管理機構。農業生產一般由生產隊組織,社員的勞動單位就是生產隊,他們的報酬也是從這些單位取得的。改革以後,採取的是家庭經營的形式,具體的生產決策和勞動時間安排都由家庭決定。從分配形式上看,改革以前主要是由生產隊進行統一分配,主要依據是出工的時間。改革以後採取得是大包乾的分配形式,即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生產隊體制最主要弊端,就是無法對每個勞動者的努力程度作出計量和監督,從而導致出工不出力和平均主義的現象。家庭承包制通過土地承包和分配包乾,把每個農民的勞動努力與最終的分配結果聯繫在一起,從而改進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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