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價格改革
國家壟斷了農產品的流通和實行低收購價格政策,表示國營商業通過控制數量的方式,直接干預農業的生產過程。由於農產品收購價格低於按市場情況而產生的均衡價格,農民所願意提供的產品數量以及生產投入,便會低於社會所需求的。因此,政府為了保障工業化進程,便須對農產品的需求實行直接的計劃控制,並為農業生產單位設定種植品種、種植數量等一系列約束目標。按計劃控制進行的生產,實際的成本必然高於政府經統計所得的生產成本,以致生產者蒙受損失。同時,這種政策還意味著,一個生產單位若增加生產,愈是付出多的努力和投入,其所遭受的損失也愈大。
傳統體制下的農業經濟體制與發展產品市場這兩方面,在職能上是統一的:即統購統銷這種制度安排,首先是為了壓低農產品價格,及保障城市食品和原料的供給。而為了控制農業生產要素不流入其他渠道,人民公社體制在微觀組織環節上,便提供了更為嚴密的制度保障。由於農業經濟體制與人民公社體制之間在功能上關係密切,為了解決激勵問題而開始的微觀體制改革,必然是首先改革農產品市場,以價格雙軌制(double track approach)取代了統購統銷政策。即在改革過程中,計劃價格與市場價格同時存在。第一種形式是提高農產品價格的收購價格,即所謂“調”。具有市場價格性質的購銷渠道逐年拓寬,這就是所謂的“放”。
改革其中一個後果是,公社作為生產單位的形式必然逐漸消失,取而代之是家庭承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