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與可及性-建築與法律的共同課題※邰小朱 (泰晤士左岸)
六月七日,中央日報社論上,南非人馬嘉布拉如此描寫窮人的困境。 詩人的警言值得所有以社會工程師自居的建築與空間專業者自惕:即使花再多的力氣處理 空間的配置、考量動線和節點,沒有階級觀點的建築設計,沒有社會文化脈絡分析的都市 計畫,建築師的所有努力終將是水面浮動的花影,一場假的把戲而已。 南非太遙遠而陌生了,先舉台灣的例子。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裡有『開放空間』 的規定,當業主蓋房子時在建築基地裡留設一片空地,上面不搭蓋任何東西,可以藉此得 到容積率的獎勵。簡單講,就是捐出一點土地給公眾使用,政府就讓你把房子蓋高一點。 『開放空間』顧名思義是沒有建築物在上面的由自然物構成的土地,通常廣場,公園與庭 園都可以被稱作開放空間,其存在可以提供都市中的遊憩活動。從這裡不難看出為何土地 使用分區規定中,會以獎勵的方式希望業主在都市發展的過程中多留點空地。這是典型的 想藉建築設計的手法,進行都市品質改造的制度主張,理論上,地理學論述中常強調的空 間正義可以藉此得到一滴點實現,實際上呢? 台灣的開業建築師都知道,開放空間獎勵規則早成了建商與建築設計者聯手偷吃步的利基 。許多公寓大廈的中庭其實就是應該開放給公眾使用的開放空間:建商名義上把土地捐給 公眾使用,在建案完工後,設個警衛亭加個門房,公眾的開放空間就成了只供住戶出入的 大廈中庭。建商獲得了容積獎勵還不用另闢土地來造景庭園,憑空多得一至三成的利潤。 設計制度的人或許會辯稱:『這是開發者不守法的問題,不是法令制度有問題。』好吧, 暫且接受這種『法律的黑體字主義』的談法,看看那些完全合法沒有違規使用的開放空間 獎勵案例吧。 仁愛路的鴻禧大廈門前有小片庭園與空地,依法是開放空間。有誰可以因此而停留小憩抽 根煙?沒有。因為鴻禧大廈多達官貴人,開放空間上的警衛會趨近暗示你不要逗留。鴻禧 是特例?那再看看安和路的五星級飯店,沒有路障沒有鐵門也沒有警衛在開放空間上,但 是也沒有方便休息或駐足的設計,原本應給公眾自由使用的地方,實質上成為大飯店的景 觀裝飾,間或淪為黑頭轎車駛向大廈的門廊,『開放空間』成為彰顯建物氣派與客人尊貴 的配襯,在這樣的空間配置下,開發者沒有違法,但是『公眾』不見了,空間的正義被碾 壓。 名都市設計學者林區論及開放空間時,特別強調可及性(ACCESSIBILITY),目的就在於 考慮都市設計的社會與文化面向。按他的說法,開放空間不應該只是一塊沒有建物的空地 ,它的物理形式其實不重要,是否可以讓公眾接近,並得以在其中展開自由地社會探險旅 程,才是『開放』一字的意義。開放空間不應該是中庭,不應該是裝飾,應該是社區廣場 ,是公民論壇,要像廟埕,像不花錢的露天咖啡座,可以熱鬧繽紛也可以寂寞,可以邂逅 也可以孤獨靜坐。但,誰會在遠東飯店前約會呢?流浪漢能利用到此『開放』空間嗎?從 正義角度出發,可及性絕對不只是個物理向度的設計課題,而是個經濟問題。鴻禧與遠東 的例子很清楚,動線再方便,設計上再體貼使用者再多麼具邀請性都沒有用,空間的利用 是一種資源的爭奪,空間是在使用過程中被界定的,在台灣,開放空間最重要的概念:「 可及性」,付之闕如,所以建商得利,無辜的都市更形擁擠;更糟糕的是,都市計畫制度 多把使用者當成只有一種使用者,所以開放空間規定為建商利益護航之餘,更穩固了優勢 階級對都市的支配權力。台北,不折不扣地,沒有階級思考,去文化脈絡的都市設計作品 ,到處都是。 地理學以外,談正義最多的就是法律了。英國的例子,今年工黨擬議了ACCESS TO JUSTICE 草案,一部法案,名稱涵蓋了可及性與正義兩個概念。事情如下: 英格蘭與威爾斯素有法律援助系統,分刑事與民事兩部份。人民第一次出席治安法庭,可 以請律師不花錢,國家全額補助;被警察約談,不管何故,任何人得請律師,也是國家出 錢;刑民事官司,不管被告原告,低收入者,國家出全部錢請律師。民刑法案件的初次諮 詢,也是國家出錢請律師。所有的法律援助費用由國家支出,一九七零年,全年費用幾百 萬鎊,到九三年,激增為十四億鎊,九八年預估超過二十六億鎊。整個系統的設計概念, 誠如VAN CAENEGEM教授在劍橋法律系講座時談的:『再好再公平的體系如果人民無法接近 ,終究是不正義的。』道理很簡單,窮人打不起官司,沒錢就沒正義。六零年代時,法界 一度倡議完全免費的司法系統,陳義太高而流產。即使如此,高額的法律援助費用已成為 財政龐大負擔,此次的法案,目的就在於『節省納稅人錢,讓法律系統更有效率。』按工 黨的講法,法律援助的最大受益者不是官司當事人而是律師們,法律援助制度成為律師印 鈔票的執照,律師事務所用納稅人的錢當壁紙糊。草案中,新設了申請法律援助的許多門 檻,首先跳腳的也是最積極反對的就是律師協會。該會在各大報刊連載了四幅全版廣告: 監獄裡被警察濫捕的黑人青年;因住宅情況惡劣而致病的女嬰房客;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 ;工傷的勞工,律師協會用四則虛擬但常見的案例訴求:他們將無法對警察、房東、丈夫 和雇主提出控訴。法律協會說工黨的首席大法官罔顧正義,大法官則譴責律師是貪婪的肥 貓。辯論持續進行,但至少可以得到一個啟示,法律需放在真實的社會運作過程中被檢驗 ,也就是說,沒有法理學(JURISPRUDENCE),只有法社會學。 這個辯論很像全民健保保費的辯論,赤裸裸告訴人民,正義和健康就是商品。法律是個大 市場,像醫療資源一樣,一年千億計的大餅正等著眾人分食。在台灣,爭奪者有藥廠,藥 商,財團醫院,中小診所,中醫,西醫,藥劑師,在英國,有出庭律師,事務律師和保險 業者。繁瑣的計費細節一直被討論,人民一直被告知要爭取正義獲得健康之前需三思而後 行,你能不能享有此基本人權端視你口袋中可以掏出多少錢。沒錯,人權不是天賦的,而 是買來的。 這就是為什麼不得不以階級的概念來談可及性的原因,不獨獨建築如此,法律更是。傳統 的都市計畫制度以及都市計畫法庭判例,有沒有處理到階級問題?當然有。但這並不代表 它們援用了階級的概念在進行思考,頂多只能說『看』到了階級議題。亦即,法也好,計 畫也好,人民在它們面前是沒有差異的鐵板一塊,這個自由主義的傳統其實是伴隨著工業 發展下資本對社會秩序以及對都市秩序的需求:政府與制度最好只是個秩序的調解者,為 資本再生產尋找勞工,為再生產搞基礎設施。因此,所謂英國新鎮其實就是要建工業住宅 區,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意思就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想想,這怎麼對?!王子 犯法該罪加N等。)人被假設為自由的均質的人時,都市計畫和法律相較於社會的需求, 當然就顯保守。什麼時候,現代法律開始把人的差異放入考量?當上世紀中葉勞工運動蓬 勃時,法律初次規定婦女與兒童一天不得工作超過十小時。所以,其實不是法律體系關照 到了階級問題,是社會政策,就好像不是都市計畫制度關注貧窮問題,是都市政策;法律 體系依舊是保守而被動的。無論如何,法律終究是種工具,是個可戰鬥的場域。十九世紀 末英國的勞工與住宅立法,更迫使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面面對社會問題,二次世界大戰後 ,是此波社會立法的高峰,英國城鄉計畫法就是在那時大翻修,把土地開發權完全收歸國 有。一直到六零年代,各種反歧視法出現,反種族歧視,反性別歧視,反殘障歧視,法條 裡的『人』更顯異質。 英國法的歷史,或是英國空間相關法規的歷史,陳述了底下的觀點:法律體系的運作墊基 在法條對個別的個人的束縛上,人應該宰制法,而不該被法宰制,否則正義絕不可及,要 跳脫這個窠臼,眼光要看到的不只是個別法條,而是整捆整綁的法,整個法的體系,唯有 如此,才可以揭穿所謂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等等實際上不存在的自由主義口號。 面對法律與空間,我們要先要求接近,才能談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