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出賣國有企業後患無窮

--中部地區二省五縣市調查

申由

(來源:《中國與世界》月刊、八月號)



  近年來,在“不問姓‘社’姓‘資’”、“衝破姓‘公’姓‘私’”宣傳的 影響下,有些地區颳起了出賣國有企業風。企業是怎麼賣的,賣的後果如何,賣 後有什麼影響﹖我們選擇我國中部地區兩個省的五個縣市作了初步調查。這五個 縣市國有企業賣得不算厲害,但有些做法有一定的代表性,有些傾向性問題也相 當突出。

一、出賣國有企業的情況

  (1)五個縣市,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賣得較多的,有三個縣市。這三個縣 市除保留少量國有企業外,其余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大部份都賣給了職工、原廠 長或私有企業主﹔工商業邁的步子都比較大﹔另一類是對出賣國有企業持謹慎態 度的,有兩個縣市,只賣了個別必須出賣的國有小企業﹔他們採取多種形式把市 屬國有企業搞活,但鄉鎮集體企業則差不多賣光了。

  前一類的第一個縣共有鄉以上工業企業241個,其中國有工業企業204個。國 有工業和集體工業擁有的固定資產分別佔全市鄉以上工業的50%和62.4%。105家商 業企業,國有的有50家。近一年來,他們賣了12家國有企業和80多家集體企業, 商業企業則大部份租給了職工。

  第二個縣有國有企業27家,集體企業203家。市直屬國有企業60%已售給職工 或私人,其餘的企業也半數賣或租給個人。

  第三個縣有國有企業14家,集體企業8家。工業企業賣了7家,正在賣的一家 ,停產2家,破產2家﹔集體企業賣了4家,送了1家,破產3家。

  後一類的一個縣市有國有工業企業22家,擁有固定資產12.4億元﹔集體企業 207家,擁有固定資產7.3億元,都辦得較好,國有企業只有2家虧損。他們對出賣 國有企業持慎重態度,只賣了2個影響不大的小企業。另一個縣市有直屬企業19家 ,年產值1.5億元,年上交利稅1300萬元,只有一家廠虧損。他們只賣了1家企業 ,有9家改為股份合作制。

  (2)出賣國有企業,說是賣,實際上是送,或半賣半送。小部份送給了本廠職 工,大部份賣或送給了原廠長和私有企業主。

  出賣的主要形式有四種﹕一種叫“雙買斷”,即拿出全部或一部份國有資產 來“購買”職工工齡,職工再以用工齡無償得到的國有資產“購買”國有企業。 一家國有中型企業,有固定資產4千多萬元,職工500來人。產品有市場,管理有 章法,去年實現利稅300萬元,利潤200萬元,三年中國有資產昇值200萬元。今年 市政府決定對這類“淨生產較多,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用“雙買斷”的方式“ 賣給職工”。該廠固定資產減去負債,剩淨資產942萬元。出賣中,第一步,在淨 資產中先扣除100多名退休職工的醫療費(每人每年7500元,共321萬元),傷殘 職工補助(每人每年4700元,共106萬元)及房改差價補助(144萬元),合計57 6萬元,扣去了淨資產的61%﹔第二步,再以剩下的資產300多萬元,用買斷職工工 齡形式,全部無償“量化”給職工。可計工齡的職工478人,累計工齡7828年,按 每工齡年折資435元計算,折成股份,使這400多人一文不花,成為企業的股東。 第三步,募股認購,建立股東會。股本總額500萬元,其中工齡轉股366萬元,其 余為風險基金轉股和部份職工新投入股。股東中以廠長為首的29人為發起人,持 股佔12.4%。另一家國有商業企業160人,總資產2790萬元,負債1568萬元,淨資 產1237.1萬元。經營狀況一直較好,去年實現利稅52萬元,今年可實現70萬元。 出賣中扣除非經營性資產372萬元,離退休職工醫療費、一次性救濟費、統籌外費 用等85.5萬元(扣除佔63%),餘下資產779.6萬元。再以年工齡520元,累計工齡 2704年計算,“買斷工齡”140.8萬元(佔淨資產的18%),一次性付款優惠職工 20%,計127.8萬元(佔淨資產的16.3萬元)﹔餘下的511萬元(佔淨資產的65.5% ),為個人購股。個人股中,領導班子中8人持股120萬元,佔職工個人股的50. 1%,其中董事長、副董事長持股56萬元,佔職工股的20.9%,佔領導班子股本的4 3%。

  第二種形式是“零出售”,實際是無償贈送。這兩個市政府規定,如果企業 名義上負債大於資產,就以“零價”送給個人或職工,負債部份可用上交所得稅 返還抵補或用稅後利潤償付,償清債務後再交所得稅。一家廠有設備1千多臺套, 有15個配套齊全的車間,1400名職工,資產4142萬元,負債3963.9萬元,淨資產 178.4萬元,年利稅近百萬元。改制中,扣除離退休人員費用及房改差價等808萬 元,資產成為負629.8萬元,因而用“零出售”方式,無償送給職工,負債則規定 用所得稅返還辦法分三年還清。另一家廠,資產1641萬元,負債1590萬元,職工 800人,扣除離退休人員等費用後資產成為負650萬元,也無償“賣”給職工。“ 零出售”後,作股126萬元,作為流動資金啟動生產﹔廠長入股30萬元,但廠長並 未付錢,而是用貸款形式成為的,規定五年還清,只負擔利息。其餘為職工股份 。

  “零出售”中,有的作了一些條件的限制﹕規定購者得到企業時,需交納一 定數額的風險抵押金,一年後由政府進行審計檢查,經營好的承認,經營不善的 收回重賣。

  第三種是競價出售或拍賣。採用這種方式的,有國有企業,也有鄉鎮集體企 業。企業絕大部份賣給了私有企業主或原廠長。競價中有的高於標價,但大部份 高不了多少。出售中小部份收到了現金,大部份是用貸款分幾年償付,與“零出 售”沒有多大差別。一家廠有固定資產300萬元,拍賣542萬元,由原廠長買去。 另一家廠資產402萬元,淨資產62萬元,由原供銷科長以162萬元買去。但買者並 不真正付錢,而是用貸款形式“購買”。

  第四種是把經營性資產賣給領導班子或職工,但保留了部份國有股。一家廠 總資產近億元,負債7300萬元,扣除非經營性資產後剩1212萬元,今年上半年賣 給了廠領導班子。領導班子共7人,每人持股20萬元,持股佔43%﹔廠長一人持股 106萬元,佔8.7%。領導班子持股額以貸款形式三年付清。國家股保留了350萬元 ,佔29%﹔廠用地屬於村,折股328萬元,佔27%,作為社會法人股。另一家廠,總 資產9829萬元,負債6658萬元,扣除非經營資產及職工工齡買斷部份,剩3357萬 元,一半每人出資4700元賣給本廠職工,一半作為集體法人入股。

  第五種是改為股份合作制的,大都是小企業。這些企業資產有限,人數不多 ,職工願意改為股份合作制,共同出資把企業買下。這部份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 適合這些企業的生產力水平,是比較適當的。

  (3)出賣企業,不僅限於國有工業,也延伸到了國有商業和鄉鎮企業。上述各 縣市的國有商業小型的都賣給了私人,大中型的則以“抽本租賃”、“租殼賣瓤 ”形式租給私人或職工,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出售。所謂“抽本租賃”,即國 有商業保留商店的外殼(經營場所。商店外殼一般金額較大,職工買不起),把 “外殼”租給職工,而把經營的商品、流動資金和經營權完全賣給職工,由職工 自主經營。實行這種形式後,商店仍掛國營商業的牌子,但經營的內容和經營方 式則成為私有的。

  鄉鎮集體企業(鎮辦企業、鄉辦企業和村辦企業)約一半左右賣給了私人。 一個市,有鄉鎮企業222家,賣了113家,出賣部份佔49.5%。這些企業一半以上( 63.6%)賣給了私人,部份改為股份合作制,個別的保留了部份集體股(主要是土 地股)。鄉鎮企業出賣仍在繼續。

二、出賣國有企業的後果和影響

  縣市級國有企業的規模、技術水平和經濟地位很不相同。一部份企業規模較 小,技術落後,資金短缺,有些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這些企業資產經過評估後 ,在職工自願的原則下,改為股份合作制或租賣給別人,有利於進一步調動職工 和各方面的積極性,搞活搞好。縣市也有一部份中央或地方所屬的大中型骨幹企 業,顯屬企業中也有一些是地位比較重要、生產有特點、經濟效益好的骨幹性企 業。這些企業應通過多種方式進行改革、改組、改造,不應草率地出賣。如果不 加區別地大量出賣,則將會削弱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影響生產力的發展和財政收 入,對社會安定、資源的綜合利用治理和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是很不利的。這些 縣市大量出賣國有企業帶來的明顯後果是﹕

  (1)削弱了公有制的主體地位。縣市的一些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一些縣市 ,集體企業名為集體所有制,但其相當部份是各級政府投資建起來的,集體投資 部份有的已找不到所有者,因而常常視同國有企業)在整個經濟中佔重要地位。 如上述第一類縣市的前兩個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一個分別 佔43%和37%,一個分別佔50%和35.7%﹔擁有的資本金,一個分別佔79.6%和78%, 一個分別佔39%和36.3%﹔工業總產值,一個分別佔30.8%和52%,一個個別佔25.4 %和62.4%﹔實現利稅,一個分別佔47.8%和38.8%,一個分別佔49.6%和40.7%,也 即其生產能力和產出能力都佔整個工業的70%以上。大量出售的結果,國有工業和 集體工業擁有的資產量、資本金量和產出在工業總產值所佔比重,都分別下降了 40-50%,下降的幅度是很大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提倡“靚女先嫁”,“先賣好的”,一批經濟效益好, 有發展遠景的國有企業被賣掉,轉到了私人手中。一家廠是去年由國家投資6000 萬元剛建成的,設備先進,產值過億,年利稅過千萬,一年僅純利潤就達600多萬 元,對當地來說,是一個穩扎穩拿的利稅大戶。但不經群眾討論,由市里決定, 賣給了廠領導班子。另一個廠,技術力量雄厚,產品供不應求,幾年中拿出了幾 個專利產品,一直收到市場的歡迎。該廠總資產4400多萬元,年獲利200萬元,也 用“雙買斷”的形式,“賣”給了本廠職工。一個企業集團,年銷售收入1.4億元 ,年實現利稅700萬元,“買”給了本廠職工。一個企業集團,年銷售收入1.4億 元,年實現利稅700萬元,“賣”給了領導班子。另一家廠是國家投資1570萬元建 的,總資產3800萬元,產品70%出口,暢銷歐美,效益很好,也“賣”給了由產出 持大股的本廠職工。這些縣市還有一些與農業市場有直接關係的化肥廠、農藥廠 、水泥廠等,也大都賣掉了。這些企業是縣市的財源,縣市許多特色產品的主要 生產者,既可以消化大量農副產品原料,容納大量勞動者就業,在經營管理上又 高於其他企業一籌,是其他企業的表率,本來辦得很好,可望逐步成長為地方大 中型骨幹企業,現在賣給個人,很難讓人理解,對賤價賣給領導班子尤其難以理 解。

  (2)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流失有明流失與暗流失兩種。“零出售”、 “雙買斷”是明流失。“零出售”是白送﹔“雙買斷”是變相白送。由於有60%- 70%的國有企業出賣採用這兩種形式,這兩類國有資產流失最嚴重。這三個縣市通 過這兩種形式把國有資產無償轉到個人手中,估算至少使國有資產損失幾十億元 。

  暗流失,最明顯的是評估中低估與非經營資產扣除兩項。出賣中資產名義上 都經評估,實際上評估很不規範,有搞“暗示價”的,有按“心理價”評估的, 評估中又大都不算無形資產,一般評估價比資產實際價值至少低20%-50%。非經營 資產扣除中問題更多,而非經營資產佔比重又很大,扣除非經營性資產,一個企 業的資產往往就所剩無幾,大都幾乎成為“零資產”了。

  有一些企業的資產經過七折八扣,還剩下一小部份,依法應由購者用現金購 買,現金應收歸國有。可是實際上購者付現金者少,欠付者多,欠付大都用貸款 形式分幾年償付,貸款和債務則用免交所得稅的辦法補上,貸款利息打入成本。 這實際上等於用本來屬於國有或地方政府所有的收入和職工新創造的價值及剩余 勞動,來“購買”國有資產,與“零出售”沒有什麼兩樣。

  以上三種,估算至少使國有資產流失60%-70%。我們測算了一個上述第四種形 式(經營性資產賣給職工或領導班子)出售國有企業的情況。這個市採用這種形 式出售了9家國有企業,這9家企業實際淨資產近1億元,出售收入僅963萬元,合 同規定上交國資局172萬元。出售收入佔淨資產的不到10%,上交國家部份僅佔出 售收入的17.8%。

  對“買斷工齡”要進行分析。國有資產是勞動者創造的。有的國有小企業辦 不下去,改為股份合作制時,職工拿不出多少錢來購買,從國有資產中拿出一部 分按職工工齡劃到職工頭上,作為對職工過去勞動積累的補償和對進行股份合作 的支持,未嘗不可﹔但是,從理論上說這樣做並不合理。因為國有企業的資產不 完全是由本企業勞動者創造的,而是全國勞動者共同創造和積累的,包括了全體 勞動者的心血。國家對這些企業既進行投資,又進行財力、物力和政策的支持。 國有企業是本企業勞動者和全國勞動者雙重勞動聯合體。國有企業的資產屬於國 有,不屬於企業所有。因此,把國有資產按照企業現有職工的工齡無償送給本企 業的職工,至少有很大的片面性。

  對“零出售”也要進行分析。如果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相等,或者負債確實大 於資產,購者負債償還負債,並安排職工,“零出售”是合理的。可是,實踐中 購者並不真正承擔債務,而是把債務掛起來,不加償還,或由政府用減免所得稅 的方式歸還,還完了債後再收所得稅。這是用國稅地稅還私債,用國有收入“購 買”國有企業,是對國有資產的掠奪,是不容允許的。

  (3)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國有小企業的改革,應從實際出發,一廠一策,哪 種形式適合廠的具體情況,能進一步促進生產力發展,就採取哪種形式。部份長 期虧損、扭虧無望、影響不大的國有小企業出賣,部份規模較小、技術較低,生 產力比較落後的國有小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有利於救活搞好這些企業,促進生 產力更快發展。但是不分大小好壞大量出賣,對生產發展是不利的。大量出賣的 一個直接結果是影響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企業由國有變成私有的,或者變成變相 私有的(所謂經營者持大股),工人成為僱工,他們不能不幹活,但心裡有氣。 他們對由當家作主變為僱工想不通,對一個“好端端的國有企業,三弄兩弄變成 廠長的”,想不通。主人翁的地位失去了,還動不動被無故辭退,生活來源失去 根本保證,“提心吊膽地為人家幹”,怎麼能有積極性、創造性呢﹖

  有些企業被私有企業主買去,企業失去信譽,牌子倒了﹔有的業主不會經營 ,缺乏資金,無力投入,生產下降,企業難以維持,不得不收回重組。一家廠有 淨資產700萬元,被一個個體戶以150萬元買去。這個個體戶不懂生產,不會經營 ,技術骨幹走光,生產的產品件件是次品,不得不關張。另一家廠賣給一家公司 ,因不會管理,產品質次價高,賣不出去,已停產一年。

  有一家廠,投資1.6億元,淨資產8420萬元,當地政府以低價2000萬元出賣, 三家個體戶聯合起來壓價,要壓到1500萬元,沒有成交,至今停著。

  還有些企業出賣後,買者拆掉機器高價轉賣,廠房土地則承包出去,用國家 資產發橫財。

  (4)造成兩極分化。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分配原則。企業賣給了原廠長、領導 班子或私有企業主,企業的分配關係必然發生本質的變化。廠長成為企業主,佔 有全部剩余勞動,工人只能拿工資。上述那個廠長持股31萬多元,這個平均每人 持股2540元的廠,廠長每年分紅比每個職工高124倍。另一個年獲利上百萬元,由 原廠長買去的廠,這一百萬元原屬於國家的,現在全部成為廠長自己的,他願意 怎麼支配就怎麼支配。

  國有企業和鄉鎮企業出售後生產和分配的長期影響,現在一下看不出來,但 不可低估。

  與大量出賣國有企業的前三個縣市形成明顯對照的是,另外兩個縣市,堅持 辦好企業,對出售國有企業持慎重態度,幹部職工對辦好國有企業充滿信心,積 極性得到充份發揮,生產蒸蒸日上,經濟效益一直很好,社會安定,經濟發展速 度和實現利稅額都比前三個縣市高近1倍。

(原載《真理的追求》199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