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時以謾罵或人身攻擊代替講理,讓我們合稱之為「訴諸詆詬之伎」。
(1)人身攻擊的謬誤
這種謬誤可用四個字概括,即:「因人廢言」。在討論中針對別人的品格、動機、態度、階級、種族、處境……之類的個人情況進行攻擊或加以挑撥,以此當做提出了理據去駁斥對方的言論,那就犯了人身攻擊的謬誤。
最常見的一種人身攻擊的謬誤,就是猜估別人的動機或內心態度,然後當做已給出了理據駁倒了對方。指對方「缺乏誠意」、「別有用心」、「要為某某階級服務」,或像甲那樣,指《思辯與宗教》的作者「態度……專橫」、「想稱王稱霸」、「心裏恐懼,由於心知肚明自己的論辯鬆動,一被揭破就不能做教主,所以……」,凡此都是從別人的動機或內心態度來做文章。可略去有關誣捏的問題不理,不可忽略的是:動機態度是一回事,所說的話是否正確是另一回事,不能由前者推論後者(注22)。譬如老太婆對弱智孫兒說:「用香爐灰混了水來喝就能醫好弱智。」儘管老太婆很有誠意,出發點很好,但她的話還是錯誤的。相反,一個心懷惡意的流氓,以無賴的態度對人說:「你烏龜王八蛋連那麼遠的太陽都能看見,竟然他媽的患了近視。」縱使這流氓別有用心,要撩起打架,但如果對方的確能看見太陽而又患了近視,那麼這流氓的話還是真確的(假定「烏龜王八蛋」等字眼只是「語氣助詞」)。
(2)謾罵
關於人身攻擊的謬誤,有一種十分流行的誤解,就是以為責罵或批判人的品格便是犯了人身攻擊的謬誤。其實只要沒有將品格批判當做駁論的理據,那批判就沒有犯人身攻擊的謬誤。否則的話,父母責罵子女,法庭判辭批評罪犯的操行,便全都犯上人身攻擊的謬誤了。所謂「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該罵則罵,碰到品格惡劣的人,口誅筆伐有何不妥?用「虛偽」一詞指稱虛偽,用「狡詐」一詞指稱狡詐,用「倒顛邏輯」四字指稱倒顛邏輯,此之謂真,此之謂如實,此之謂Call a spade a spade。假如凡是責罵人就犯了謬誤,那麼當我們責罵人責罵人的時候,我們自己也都犯了謬誤了。
但必須分清「責罵」不等於「謾罵」。以其本質而論,謾罵即是無理亂罵。就其外觀而言,謾罵常現暴跳如雷、氣急敗壞之象,或咬牙切齒、怒不可遏之態,而缺乏從容自信、氣定神閑之風。
謾罵是思考力弱的表徵,是沒有道理的人的道理。幽默諷刺,智者能為,那是紳士式;破口大罵,愚者優為,那是市井式。最可觀的是謾罵者對罵之際,這方罵那方「無賴」,那方罵這方「無恥」,雙方的身份特點均已如實報道了,卻還未見有分析、推理等活動進行。
究竟謾罵與人身攻擊的謬誤之間,有何關係呢?如果對別人的品格、動機等進行謾罵,以此當做駁論的理據,那就同時犯了人身攻擊的謬誤。另一方面,如果沒有以謾罵充當理據,那謾罵就不算犯了人身攻擊的謬誤──但謾罵終歸是謾罵(注23)。在討論時,不管有沒有犯人身攻擊的謬誤,謾罵本身已是不合理性法度的。至於謾罵之為粗鄙,之為缺乏教養的表現,則是品行方面的問題了。
注 22:「但書」之一:除非能建立起前提與結論的歸納相干性,將有關論證陳構成歸納論證。之二:當結論剛好是一句關於品格、動機等人身因素的論斷時,以同類論斷作前提就未必構成人身攻擊的謬誤;所見的邏輯書和討論思考方法的著作都忽略了這一個要點。另一個被忽略的地方是:在界定人身攻擊的謬誤時,一般只提及就人身因素「進行攻擊」,而遺漏了「加以挑撥」的情況。至於「人身攻擊」與「人身攻擊的謬誤」是否需要作一區分的問題,此處無須申論。
注23:此重言句的作用在於提點或提醒,而非當做經驗事實的陳述,故不屬空廢命題。照此類推。按:本節所論之「謾罵」,或作「漫罵」較妥;今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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