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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要案:特大走私受贿案六主犯被执行枪决

2001年4月6日

  
 

  新华社6月7日上午供《羊城晚报》专电:在今天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新闻发布会上,刘家琛副院长公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湛江特大走
私、受贿案的李深、曹秀康等六名主犯已于今天在广东被执行死刑。其他被
告人的上诉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香港走私分子李深、张猗、邓崇安、陈励生和内地走私分子林春华、姜
连生、李勇等人互相勾结,自1996年初至1998年7月期间,通过贿
赂收买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少报多进、伪报
品名、不经报验直接提货以及假退运、假核销等手法,大肆进行汽车、成品
油、钢材等货物的走私活动,偷逃关税,从中牟取非法暴利,给国家税收造
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见表格一)。

  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置党纪国
法于不顾,大肆收受贿赂,为走私分子护私、放私,甚至参与走私(见表格
二)。

  由于涉案人员较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广州、湛
江、茂名、深圳、佛山五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案件审判。今年5月
12日,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见表格三
)。

  以上各犯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其他17名
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审判后,李深、曹秀康等12人不服,分别以有投案自首、检
举有功、量刑偏重等为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其自首、检举等行为,经公安检察机关查证,或
经查不实,或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李深、
曹秀康等六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李深、曹秀康等六人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李深、张猗、邓崇安、林春华四人在走
私犯罪中,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
曹秀康、朱向成贪赃枉法,收受走私分子贿赂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关税
重大损失,也应依法从严惩处。二审驳回各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定,核准李深、曹秀康等六人死刑。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也驳回了其他上诉人的上诉。

  湛江特大走私案是建国以来走私数额最大,涉及党政机关、执法部门人
员最多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1998年9月案发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
此十分重视,中纪委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审计署、海关
总署等中央国家机关,在广东省委、省纪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的积极配
合下,迅速查处了党政机关、执法部门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对其中涉嫌触犯
刑律的有关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派出得力人员,严格
依法办事,分别作出了前述判决。对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依法从严惩处,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决打击走私、受贿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表格一:走私分子犯罪录

  李深  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800余辆(套)、钢材19万
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亿余元

  张猗  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200余辆(套)、钢材17万
余吨、柴油3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大豆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
4.2亿余元

  邓崇安  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000余套,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
1.7亿余元;

  林春华  参与走私成品油7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
余元

  陈励生  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900余套、柴油4万余吨,偷逃应缴
税额人民币1.8亿余元

  姜连生  参与走私成品油74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
余元

  李勇  参与走私钢材11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2400余吨,
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600余万元

  表格二:湛江官员犯罪录

  曹秀康  湛江海关原关长  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

  朱向成  湛江海关调查处原处长  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80余万
元,尚有人民币34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杨洪中  茂名海关原关长  收受贿款人民币180余万元,并有巨
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邓野  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原局长  受贿人民币130余万元,
贪污公款人民币23万元,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陈恩  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原政委  受贿人民币43万元,贪污
公款人民币23万元,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杨衢清  湛江市原副市长  向曹秀康行贿人民币6000余万元,
受贿人民币54万元

  陈同庆  中共湛江市委原书记  受贿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

  表格三: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李深  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猗  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春华  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邓崇安  走私普通货物罪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曹秀康  受贿罪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朱向成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陈励生  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判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姜连生  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次于林春华)判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勇  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次于
李深、张猗)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洪中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罚(有认罪态度较好、退清赃
款等情节)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衢青 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受贿罪并罚(有自首情节)判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同庆  受贿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清赃款)判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邓野   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罪并罚(有自首、立功情节)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陈恩  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并罚(拒不认罪)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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