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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腐败之源”

2001年7月28日

  潘多拉
 

  有些问题原本是很清楚的,但有时让人说来说去,往往就产生了歧义,
造成了混乱。我这样说,并非反对就一些问题进行正常的讨论,相反,对那
些在讨论过程中被编排得面目全非的问题,我主张及时予以拨乱反正,以免
“谬种”流传,为害深远。

  某大报刊登题为《质疑“体制是腐败之源”》的文章,作者对“体制不
完善产生腐败”、“体制不健全是腐败之源”等说法提出质疑,认为“体制
不完善毕竟(只)是腐败产生的环境条件,犹如孵小鸡的温度。如果没有胚
胎,无论多么适宜的温度也孵不出小鸡;如果从事公务活动的人重‘义’轻
‘利’,拒腐蚀,永不沾,体制断不会自生腐败!……把腐败的产生归咎于
体制,无异于向世人宣称温度孵出了小鸡!”

  该文作者一方面质疑“体制是腐败之源”,一方面指出“谈腐败之源,
又怎能对人的因素视而不见?更何况人是一切活动的推动者、实施者,包括
体制的制定与完善!”可见他认为是“人的因素”而不是“体制”乃“腐败
之源”。所以他在介绍了“法官烈士瞿朝良工作四十多年,面对‘人情世故
’无数次,能送给女儿的惟一嫁妆是法院发的公文包,留给孩子们的惟一遗
产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之后,会无限深情地发出“同样的体制,不同的
作为”的感慨。但我们也可以反过来看,从王宝森到成克杰,从胡建学到胡
长清……大小官员,在尚未步入官场、或者还只是一个小官的时候并未听说
有什么不轨行为,而正是在一步一步加官进爵大权在握的过程中,他们几乎
“不可避免”地、“忍无可忍”地走上了腐化堕落的不归之路,这岂不证明
“同一个人,处于不同的环境,就会有不同的作为”?作者又说:“既然体
制不完善产生了腐败,官员们自然不必加强学习、不断改造自己,也不用警
钟长鸣,只等着完善体制就是了;若拿了不该拿的,占了不该占的,犯了不
该犯的,当然也不用从思想上查问题、找原因。”那么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
既然是“人的因素”(即“人之初,性本恶”,有人天生就是贪官的“胚胎”


  产生了腐败,我们自然也就不必加强制度建设,只需等着贪官们一个个
原形

  毕露之后再格杀勿论就是了;如果贪官们手段高明伪装巧妙轻易不露出
马脚我们自然也只有束手无策一筹莫展了……

  以上似乎是在故意与该文作者抬杠,其实无非是想以此揭示其逻辑前提
之不可靠。不错,如果要具体讨论某个贪官的腐败,当然他自己的“人的因
素”是内因,外部体制环境是外因,在这个条件限制之下,你可以说贪官自
身意志薄弱、品行不端、疏于学习与改造等“人的因素”是“胚胎”,是他
的“腐败之源”。但唯物辩证法认为,由于事物的范围极其广大、复杂和发
展的无限性,内因和外因的区别是相对的。一个官员从事腐败绝不是他一个
人的私事,而是他利用手中权力与社会发生关系的一个系统过程;所以,当
我们将某个官员的腐败行为置于社会体制背景之下,从总体上考察贪官群体
的腐败现象时,我们只能说,对贪官个人而言的“胚胎”与“温度”的关系
在这里发生了转化,是宏观体制因素而不是微观的“人的因素”构成了“腐
败之源”。

  不可否认,我们一向强调官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修养、努力改造和完善
生自己,而事实证明这些内敛性的自律措施的作用终究是有限的。那种在台
上把仁义道德喊得震耳欲聋,在台下把男盗女娼搞得如火如荼的“官场两面
人”,我们见得还少了吗?正是有鉴于长期以来重自律而轻他律、重形式而
轻实质、重“道德”而轻法治带来的沉痛教训,我们才深刻地意识到“体制
是腐败之源”,认识到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邓小平说过:“制度
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
走向反面。

  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
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转引自田纪云《必须
公仆置于主人的监督之下》,《新华文摘》1998年第6期,第2页)在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江泽民和尉健行等领导都一再强调,
要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简而言之,从近几年揭
露的重大腐败问题看,违法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
权、钱、人的管理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因此要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财政
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入手,改革传统的体制、机制、制度,铲除滋生
腐败的土壤,切断产生腐败的源头。所谓“腐败的源头”,主要就是指传统
上存在着一些漏洞的行政审批、财务收支、干部人事等环节,所谓“体制是
腐败之源”,就是指以行政审批权、资金支配权、干部人事任用权为代表的
公共权力的缺乏规范与制约,表明我们在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社
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无形中给干部和公职人员提供了一定的活动空间,使他
们能够有时是“得心应手”地大行腐败。你看,什么是“腐败之源”,原本
不是很清楚的么?

  正如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没有忽略以德治国,我们在改革体制、
机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同时,自然也不会忽略官员自身的
学习与改造。但两者孰轻孰重,孰为主孰为辅,到底什么是“腐败之源”,
却是不能有丝毫含糊的。

  20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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