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六主犯被执行枪决 |
200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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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6月7日上午供《羊城晚报》专电:在今天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新闻发布会上,刘家琛副院长公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湛江特大走 私、受贿案的李深、曹秀康等六名主犯已于今天在广东被执行死刑。其他被 告人的上诉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香港走私分子李深、张猗、邓崇安、陈励生和内地走私分子林春华、姜 连生、李勇等人互相勾结,自1996年初至1998年7月期间,通过贿 赂收买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少报多进、伪报 品名、不经报验直接提货以及假退运、假核销等手法,大肆进行汽车、成品 油、钢材等货物的走私活动,偷逃关税,从中牟取非法暴利,给国家税收造 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见表格一)。
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置党纪国 法于不顾,大肆收受贿赂,为走私分子护私、放私,甚至参与走私(见表格 二)。
由于涉案人员较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广州、湛 江、茂名、深圳、佛山五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案件审判。今年5月 12日,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见表格三 )。
以上各犯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其他17名 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审判后,李深、曹秀康等12人不服,分别以有投案自首、检 举有功、量刑偏重等为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其自首、检举等行为,经公安检察机关查证,或 经查不实,或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李深、 曹秀康等六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李深、曹秀康等六人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李深、张猗、邓崇安、林春华四人在走 私犯罪中,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 曹秀康、朱向成贪赃枉法,收受走私分子贿赂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关税 重大损失,也应依法从严惩处。二审驳回各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定,核准李深、曹秀康等六人死刑。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也驳回了其他上诉人的上诉。
湛江特大走私案是建国以来走私数额最大,涉及党政机关、执法部门人 员最多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1998年9月案发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 此十分重视,中纪委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审计署、海关 总署等中央国家机关,在广东省委、省纪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的积极配 合下,迅速查处了党政机关、执法部门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对其中涉嫌触犯 刑律的有关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派出得力人员,严格 依法办事,分别作出了前述判决。对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依法从严惩处,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决打击走私、受贿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表格一:走私分子犯罪录
李深 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800余辆(套)、钢材19万 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亿余元
张猗 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200余辆(套)、钢材17万 余吨、柴油3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大豆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 4.2亿余元
邓崇安 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000余套,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 1.7亿余元;
林春华 参与走私成品油7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 余元
陈励生 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900余套、柴油4万余吨,偷逃应缴 税额人民币1.8亿余元
姜连生 参与走私成品油74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 余元
李勇 参与走私钢材11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2400余吨, 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600余万元
表格二:湛江官员犯罪录
曹秀康 湛江海关原关长 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
朱向成 湛江海关调查处原处长 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80余万 元,尚有人民币34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杨洪中 茂名海关原关长 收受贿款人民币180余万元,并有巨 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邓野 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原局长 受贿人民币130余万元, 贪污公款人民币23万元,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陈恩 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原政委 受贿人民币43万元,贪污 公款人民币23万元,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杨衢清 湛江市原副市长 向曹秀康行贿人民币6000余万元, 受贿人民币54万元
陈同庆 中共湛江市委原书记 受贿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
表格三: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李深 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猗 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春华 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邓崇安 走私普通货物罪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曹秀康 受贿罪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朱向成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
陈励生 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判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姜连生 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次于林春华)判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勇 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次于 李深、张猗)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洪中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罚(有认罪态度较好、退清赃 款等情节)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衢青 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受贿罪并罚(有自首情节)判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同庆 受贿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清赃款)判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邓野 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罪并罚(有自首、立功情节)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
陈恩 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并罚(拒不认罪)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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