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辩护:不讲法外情——访王仲兴律师 |
200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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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琨亚
王仲兴律师是在今年4月受陈同庆家人的聘请担任陈同庆的辩护律师的。 王律师坦言由于当时正好有空,所以就接了这单案子,并没有考虑到其它的 因素。刚接手此案时,王仲兴还没有意识到案情的重大,直到翻阅了检察院 提供的资料以后,他才知道自己手中案子的分量。在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取证 研究后,王仲兴决定为陈同庆作有罪辩护。
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王仲兴明白,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判罚,并非只 是从犯罪事实这一点考虑,还会涉及到犯罪事实以外的一些因素。有人说, 陈同庆的堕落令人痛心疾首,但他从一个放牛娃成长起来,曾经为党和国家 作出过贡献,审判时应考虑。而王仲兴深知,无论陈同庆以前作过多么大的 贡献,都不能以功抵过。经过仔细的研究之后,王仲兴把辩护的重点放在案 发后陈同庆能够如实交代罪行、退赃好这两个重点上。后来的事实证明,很 大的程度上,正是这两点使陈同庆得到了缓刑。陈同庆一案给国家和人民造 成了很大的损失,如何才能减少这类案件呢?作为法律专家,王仲兴教授指 出,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对于这类案件应当及时、严格地查处,起到以儆效 尤的作用。此外,人大应该加强立法,制定完善有关考察干部的法律,加强 法律对干部任免的监督。他指出,除了法律的因素以外,还有很多方面的因 素,例如加强舆论监督、民众监督的力量,制约一把手权力等等。反腐倡廉 是一个长期艰苦的斗争,单纯从某一方面来入手都是不实际的,而当务之急 是加强法制,严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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