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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推“公务”

2001年4月6日

  马少华
 

  “执行公务,下来!”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拦住了武隆县沙子砣
煤矿矿长、县人大代表江小可,给他戴上手铐,推上车后拳打脚踢,直打得
江口鼻出血、神志不清。这是《人民日报》1999年12月22日报道的
消息。

  “执行公务!”乖乖,前不久武汉黄陂区检察院的法官驾车闯关时说的
也是这几个字,听着就威严神圣,不仅不能说半个不字,甚至不敢问一问。
问不得?思考得。

  计划经济的时候,我们原来总以为除了家里的事,出门都是“公务”呢,
其实不然。现在市场经济了,利益多元化,企业的利益是个别利益,“事业”
的利益也是个别利益;一个市县、社会区的公共利益,在整个社会中仍是个
别利益;就连一个行业、一个部的利益都可能是个别利益。一个法治社会毕
竟“公务”少而“私务”多,“私务”之间不能解决利益纠纷了,才需要
“公务”出头露面呢。

  “公务”是国家权力。社会的确给了它高于“私务”的特殊地位,也同
时赋予执行公务者特殊的便宜权力,包括强制力。但这是为什么呢?

  18世纪的西方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卢梭、潘恩等人的解释是:一个
人无法孤立地实现自己的自然权利,只有同他人签订协议,并为此目的建立
政府来保护他在社会里的权利。因此,政府权力是个人出让的权力。我们不
讲那套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假说,因为什么时“签”的谁也没看见;
但我们讲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是什么?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
个个鲜活的个体。因此,“公务”是“私务”出让的权利,因为合法的“私
务”要由公务来保护。

  这里,“私务”的本质,就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
权。它们在逻辑上是公务存在的理由,因此以公务之名而侵犯“私务”是悖
谬的。公务被赋予的特权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的便宜权力,而不是为了侵犯
和剥夺这些权利的。

  就重庆这起法官铐打人大代表的事件,实际上就起因于“私务”:武隆
县的煤矿欠了南川县的煤矿的钱。而司法出面解决这种纠纷,就是“公务”。
但是,南川县的法院违反司法程序铐打当事人,则表明,他们不仅是站到的
“私务”的一方了,而且使公务(国家权力)的地位降到了“私务”(个别
利益)的立场上了。

  我们应该维护一些东西的崇高性,而不是要消解它:比如国家权力和公
务尊严。但是,不推其本原,不推其道理,则无以维护其崇高。国家权力的
崇高,公务活动被赋予的强制力,是因为他们超乎个别利益之上而为个别利
益服务;而把国家权力降低到个别利益、把公务降低到“私务”,则恰足以
毁害其崇高。

  如今这个年代,“私务”纠纷增长,“公务”出门频繁,我们每个人都
经常会迎面撞上“公务”,并自觉避让。但是,在“私务”没有合法保障的
地方,就没有名副其实的公务。

中国青年报  2000年1月7日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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