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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宁波市常务副市长谢建邦犯罪始末

2001年4月6日

  
 

  岳耀勇、张萨德

  一年前,他还在宁波市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身份发号施令。如今,
他则在众目睽睽之下走上了被告席。

  1999年5月13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外,人群熙
熙攘攘,停车坪上停满了警车、轿车,大门口还有一辆电视转播车。过往的
行人纷纷驻足观望:“今天法院肯定要审理重要案件。”法院的公告栏上写
着:本院定于5月13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的被告人谢建邦受贿一案。群众们议论开了:谢建邦是谁?

  湖州市的人绝大多数都不知道谢建邦这个人,但在宁波——这座我国首
批对外开放、享受副省级待遇的计划单列市里,谢建邦却是一个大名鼎鼎、
如雷贯耳的名字。

  依照法律规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湖州市人
民检察院起诉谢建邦受贿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

  开庭的时间到了,人们看到,一年前还在宁波市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
长的身份发号施令的谢建邦,此刻在众目睽睽之下,无可奈何地走上了异地
审理的被告席……

  在领导岗位上,他也曾兢兢业业工作。可思想缺口被打开后,其受贿心
态从开始时的忐忑不安,变成后来的心安理得。

  谢建邦是浙江省余姚人,今年53岁。他的成长之路可谓一帆风顺:

  1963年至1968年,他在上海交通大学电机系学习;1968年
至1970年在解放军某部农场锻炼;

  1970年至1978年,他在辽宁省盖县解放军某部任排长、连副指
导员、团政治处干事;

  1978年至1982年在余姚县工业局任办事员;

  1982年至1984年任余姚县节能办公室兼县经委生产技术科副科
长;1984年起任慈溪县县长、县委副书记;

  1990年起任慈溪县县委书记;三个月后升任宁波市政府秘书长;
1994年至1995年任宁波市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5年8月任常务副市长。

  然而,“风云突变”,1998年10月因涉嫌受贿犯罪,他被浙江省
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逮捕。被捕前,他系浙江省第九届人大代表和宁波市第十
一届人大代表。

  应该说,谢建邦刚刚走上领导岗位时,也是兢兢业业、勤奋工作、注意
保持自己形象的。但是随着地位的提高、权力的增大,他开始满足于自己取
得的成绩,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他认为自己能力比别人强,工作比别
人辛苦,得到的报酬却比别人少,在这个时候,一些有求于他的人千方百计
用金钱拉拢、腐蚀他。“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他的思想缺口一旦被打开,
后果就不堪设想了。谢建邦从一开始不敢收受,到后来肆意收受巨额贿赂,
其心态也从开始时的忐忑不安,变成后来的心安理得,全然不顾自己作为一
名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应有的党性原则,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誓言抛到了
九霄云外。

  在谢建邦写下的《沉重的教训》中有这样一段话:“改革开放以后,我
在富起来、发起来的浪潮中开始说大话,开始与一些外商交朋友,渐渐地丧
失了警惕,在积极工作的同时,积极积累资本,自觉不自觉地成为金钱的奴
隶。口头上讲的是党和组织教给我的道理,行动起来却是‘现实’的,虽然
也注意‘形象’,目的却是为了持久下去。

  在宁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审批过程中的“支持”和“帮助”,使他第一
次获得了“一点心意”。

  1993年初,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拟筹建宁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筹
建人除开发区常务副主任孙炎彪外,还有一个名叫吴彪的年轻人。

  吴彪那年33岁,中专文化程度,共产党员,原来是中国人民银行信托
投资公司浙江公司计财部副经理。此人身材颀长消瘦,脑袋尖尖的,鼻梁上
架着一副金丝边眼镜。那时,他看起来一点儿也不显眼,但是后来,他的一
个“壮举”却很惊人。

  很多人或许还记得,1995年2月,北京天安门城楼宫灯拍卖,当时
以1380万元“天价”竞拍下两只宫灯的就是吴彪。吴彪因此而名声鹊起,
成为宁波市的“知名人物”。

  孙炎彪和吴彪通过宁波市开发区人民银行向市银行提出筹建发展信托投
资公司的申请报告后,时任市人民银行行长的孙茂本(因犯受贿罪已被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答复需要有副市长以上领导的批示才能审批。孙炎彪和
吴彪马上想到了当时任副市长兼管委会主任的谢建邦。

  1993年2月的一天,孙炎彪和吴彪来到谢建邦的办公室,要求对发
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审批一事予以支持。起先,谢建邦还推托自己不分管金融,
不好审批,但后来经不住吴彪的四处活动、钻营,于是违反规定在开发区人
民银行向市人民银行的报告上批示:请人行研究办理。

  有了谢副市长的批示,孙茂本就乐得做个顺水人情。这样,宁波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就由宁波市人民银行超越权限违规批准设立了。孙炎彪任董事长,
吴彪出任总经理。

  1993年5月,为了感谢谢建邦在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审批过程中的
“支持”和“帮助”,吴彪独自一人到谢建邦的办公室当面表示“感谢”,
临走时,吴彪从包里拿出用报纸包好的2万元人民币放在谢建邦的办公桌上。


  谢问:“这是什么东西?”吴答:“是一点钱。”谢说:“我不要,你
拿回去。”吴又说:“这是我们公司的一点心意。”

  推托了一番,吴彪起身告辞。至于那“一点心意”,谢建邦则收下了。
吴彪先后十四次单独到谢建邦的办公室,共送去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港币十
一万元,美元二万一千元。予以“笑纳”的谢建邦为吴彪“有力出力、有权
用权”。初领“心意”却悄然无声,这使身居高位的谢建邦不能自已,而
吴彪为了谋取更大的私利,也是乐此不疲。从1993年11月到1997
年下半年,吴彪为了感谢谢建邦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帮助”,又先后
14次单独到谢建邦的办公室,共送去人民币24万元、港币11万元、美
元2.1万元。谢建邦均予以“笑纳”。

  在此期间,1994年10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宁波市
人民银行决定撤销发展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初,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改
头换面,成立宁波金鹰集团公司,孙炎彪为董事长,吴彪为总经理,同时挂
靠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的江东营业部,吴彪为负责人。

  1995年11月,吴彪得知宁波建行信托投资公司要与市建行脱钩的
信息后,就几次要求谢建邦帮助将宁波建行信托投资公司转入他已担任董事
长的金鹰集团公司。谢建邦倒也讲“义气”,亲自出面为吴彪“效劳”,他
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召开有关部门的协调会,最终使建行信托投资公司顺利转
入金鹰集团公司名下。

  此外,在有关单位对金鹰集团公司和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
进行财务审计的过程中,谢建邦要求审计单位在审计时“对事不对人”,意
为不追究吴彪的个人责任。谢建邦为吴彪称得上是“有力出力,有权用权”
了。检察机关作了大量的调查和取证工作,获取了几百份证实谢建邦犯罪的
证据,形成了厚达1米多的23卷案卷材料。

  “被告人谢建邦,你对检察机关起诉书的指控有何意见?”庭审时,审
判长的发问将谢建邦从不堪回首的过去拉回到了庄严的法庭。

  谢建邦缓缓站起来,整了整衣摆,像他原来作报告似的,拿出一叠早已
准备好的稿纸,开始发言。面对神圣的法庭,谢建邦竟公然推翻了自己曾多
次供述过的犯罪事实,大喊自己是冤枉和无辜的。

  其实,谢建邦在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起诉阶段就已经翻供过了,可以这样
说,他是时翻时供,时供时翻,反复无常的。所以,浙江省、湖州市两级检
察机关出于对事实和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庭审前就已作了大量的调查和
取证工作,获取了几百份证实谢建邦犯罪的证据,形成了厚达1米多的23
卷案卷材料。

  该案自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指定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后,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优秀公诉人张建明为首席公诉人
的4名公诉人,一天也没有轻松过,尤其是该案主要承办人沈亮,身为审查
起诉处主要负责人,几乎天天晚上和休息日加班加点阅卷、摘录、起草有关
庭审材料。长达23卷的卷宗他看得滚瓜烂熟,仅自己摘录的“阅卷笔录”
就达10多万字,家庭、孩子、身体不适等困难都暂时被抛到脑后,甚至好
不容易争取到的报考研究生的机会,也因为没有时间复习、参加辅导,即将
面临“砸锅”的危险。他说:“此案影响重大,我们要对法律负责,也要对
谢建邦本人负责。”谢建邦还有许多新的“经济增长点”,他的业务延伸到
了境外。1995年是谢建邦“丰收”的一年。

  这年8月,他荣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在宁波成为炙手可热的人物。
与此同时,他又有了许多新的“经济增长点”:

  宁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位总裁,为感谢谢建邦对其在职务任命、
法人授权、经营承包基数的确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等方面的“支持”和“帮
助”,在谢家送给谢建邦人民币2万元;

  还有一个市级单位的主任,为感谢谢建邦对其在个人职务任命以及工作
上的“支持”,送给谢建邦人民币1.5万元。

  这一年,谢建邦的“业务”还延伸到了境外。这年8月,香港某投资公
司总经理趁谢建邦因公赴港之机,在谢下榻的宾馆里送给谢建邦港币1万元,
以感谢谢建邦此前对其公司的“帮助”和“支持”;同年上半年,香港某商
行法人代表,也在谢建邦出访欧洲回国途经香港时,在他下榻的宾馆里送给
谢美元1000元,以感谢此前谢建邦打招呼放行他的亲戚在宁波交通违章
被警察查扣汽车一事。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共出示了150余份各类证据,有力地驳斥了谢
建邦的无罪辩解。

  请看公诉人的几例举证:

  ——吴彪有几次送钱给谢建邦,谢妻余金娣也知道。余金娣回忆,
1996年4月,谢建邦将吴彪送给他的4000美元拿回家交给余金娣,
余开玩笑说:

  “现在还会有人送‘4’的”;1997年春节,谢建邦将吴彪送的
3000美元拿回家交余金娣存银行,余说:“当时我正在家做家务,手很
脏,所以很不耐烦地责怪谢建邦。”

  ——谢建邦在受审查之前曾亲笔“制作”了一份“家庭资产明细表”。
谢“核定”家庭资产为42万元左右,存放在家中保险箱里的钱也与“明细
表”数额相仿。但在检察机关侦查中,查获他还有集资款和藏匿在亲戚处的
存款70多万元。谢建邦也知道,他家的工资、奖金、“外快”往高处计算,
即使全家不吃、不喝、不购物,家庭总资产也不会超过50万元。那么,还
有60多万元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他感到难以自圆其说,因此就有了这张
假的“家庭资产明细表”。

  ——香港某商行法人代表的女友原系上海人,为达到定居香港目的,先
由谢建邦打招呼将户口迁至慈溪,而后又授意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向浙江省公
安厅发出《关于要求照顾某女士赴港定居的函》,在该公文的签发单上,拟
稿人写了“根据市领导意见,收文号销去,只备存、不存档”的说明。谢建
邦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他犯得着去做这种掩耳盗
铃、遮人耳目的事情吗?

  证据累累数百,材料厚厚一叠,庭审足足三天。谢建邦的无罪辩解被一
一粉碎。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进一步阐明了谢建邦受贿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分
析和驳斥了谢建邦自相矛盾的辩解,剖析和揭示了谢建邦的犯罪原因,明确
提出了谢建邦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认罪态度差的意见。公诉人意见层次清楚、
用词严谨、逻辑性强、分析透彻,对被告人谢建邦起到威严的震慑作用,对
旁听的群众也是一次生动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且看几个片断——谢建邦辩称:
检察机关以口供为基础收集证据,许多证据是没有用处的。公诉人指出: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
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件案件,除了有被告人供述外,我们还有大量的旁证材料互相印证。我们
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或出示的所有证据都是有用的,都是用来证明被告人谢
建邦的犯罪事实的。

  谢建邦辩称:吴彪是有意诬陷他。公诉人指出:吴彪是1998年4月
被南京检察机关抓获才陆续交代行贿事实的,如果有意诬陷为什么要选择这
样的时机?况且吴彪也不仅仅交代了向谢建邦一个人行贿,他交代的另外收
受过他贿赂的人已经有6人被法院判刑,难道吴彪只是在谢建邦身上说假话


  公诉人进一步指出,《起诉书》认定谢建邦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有
法律根据的:一是谢建邦受贿数额折合人民币6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二是谢建邦对其犯罪事实时供时翻,认罪态度差;三是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江东营业部目前形成的金融风险,谢建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证据累累数百,材料厚厚一叠,庭审足足三天。谢建邦的无罪辩解被一
一粉碎。

  1999年6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建邦受贿案作出
一审判决,认定谢建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人民币31.
5万元、港币12万元、美元2.5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
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谢建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事实再次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决不容许有特殊人物;不
管是什么人,只要他无视法律、以身试法,终将受到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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