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震惊全国的金融巨贪兰一克被判处死刑 |
2001年4月6日 |
|
|
四川省外汇管理局科长兰一克被控贪污、诈骗一案,8日下午由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审判长当庭宣布:判处兰一克死刑。宣判后, 兰一克称“定刑不准”,当庭表示要上诉。
现年三十六岁的兰一克,一九九一年七月至一九九三年六月期间利用就 职于四川省外汇管理局非贸易科之便,先后十二次伪造、涂改出国单位退外 汇的“外汇买卖统计卡”第三联上的单位名称和加大外汇金额,经计算留成 后,共有二百七十三万多美元的外汇额度先后进入兰一克事先以成都信达翻 译公司名义在外管局开设的外汇额度账户上,然后通过四川省外汇调剂中心 卖出,共获赃款人民币六百九十六万馀元。
一九九三年七月,兰一克被调任四川省外汇管理局会计科任副科长。他 两次变造“外汇买卖统计卡”第三联单位名称,骗取一百二十多万美元外汇 额度,卖出后骗得人民币三百四十八万馀元。一九九四年五月到七月,兰一 克破译了本单位会计科一会计员的微机密码,擅自将在外管局开设有外汇额 度帐户的一省级单位的外汇额度馀额实际数额由零虚开增为五百八十万美元 外汇额度。
当兰准备将五百八十万美元外汇额度调剂卖出时,被四川省外汇管理局 职员识破。此时的兰一克正忙□用赃款办理赴英国留学的手续。
当兰一克被拘捕后,公安机关陆续发现其一九九一年七月至一九九四年 七月以信达翻译公司名义骗取的十四笔共四百九十六万馀美元外汇额度,获 利人民币一千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兰一克仅退出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馀元。四川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一克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诈骗罪,且数额特 别巨大,遂一审判处兰一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
|
|
友情连接 |
 |
|
|
|
|
| 相关站点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