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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李小瑛 罗艾桦
4月19日,陈同庆受贿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前3天, 法院贴出开庭公告,允许各界人士旁听。由于法庭只有70多个座位,因此 要根据座位情况来决定各类旁听人。开庭那天,法庭坐满了中纪委代表、湛 江市有关领导、陈同庆家属等人。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中午休息一小时, 直到下午3点才结束。
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派主管刑事的副院长王敏担任审判长,经济犯罪 庭副庭长李燕担任审判员,同时担任审判员的还有梁少菁。特别聘请了广东 十大优秀公诉人之一的铁路检察院起诉处处长刘志民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 周梅芳担任公诉人。被告人陈同庆及其辩护律师王仲兴、罗伯森到庭参加诉 讼。
9时05分,审判长宣告:“传被告陈同庆出庭。”
在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宣布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后,刘志民宣读起诉书: “陈同庆,男,57岁,南海市人,初中文化,原湛江市委书记,1999 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陈同庆受贿一案,由省人民 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侦查终结,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在检察机关指控的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中,数额巨大的都是陈同庆“卖 官”得到的。在湛江提起陈同庆,人们都知道有这样的顺口溜:“不跑不送, 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勤跑多送,提拔重用。”
“关系就是生产力”是陈同庆自鸣得意的座右铭,1992年10月, 带着珠江三角洲先进的管理经验,陈同庆背负着省委的厚望,调到湛江市工 作,同年12月,即担任湛江市委书记一职。
上任第一天,他就带着老婆、弟弟、儿子、女儿,一一和当地领导见面。 此后,他们都得到了关照。他的弟弟陈捷庆很快就开始承担工程赚大钱;他 的儿子陈励生更成了走私大盗。从1993年春节开始,陈同庆开始收红包。 他的老婆温容兰长期有病,当年住在湛江治疗,许多人就以探病为由主动送 钱。既然是“民俗”,他很快就习惯了,收了钱就要替人做事,替人做事就 要收钱,慢慢地这也成了规矩。
1994年间,原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主任罗鸿基因不 安心工作,欲调到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任管委会主任。湛江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是全国14个首批大型开发区之一,原先的管委会主任已推荐了好几个 人选,但在罗鸿基先后8次给陈同庆送去共计12万元之后,陈同庆多次过 问开发区领导人选问题,并否定了原主任提出的人,最后果然让罗某当上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1998年间,湛江有线电视台副台长为其弟陈某调进该台工作找到陈 同庆,当时湛江市已截止收人,陈副台长一手拿着3万元,一手递上调入工 作申请书。陈收钱后,照例“认真负责”,前后二次做出书面批示,指示市 府秘书、广播电视局领导协调解决,照顾安排。同年6月,陈某调入湛江市 有线电视台。
陈同庆手中的笔已到了一字千金的价位,他只要批上十多个字,就可以 得到数万元的回报。为此,只要有足够的钱送上,不管认不认识,不管符不 符合政策,陈同庆一律认真替他人办事。他觉得,用钱联系起来的人际关系, 是最有用的关系。几年工夫,查实陈同庆一共受贿赂112万元。但据他自 己交待,受贿金额数倍于这个数。只是行贿人走了,检察机关一时不能定夺。
在法庭上,公诉人就陈同庆上述犯罪事实宣读、出示了数十份证词、书 证,陈同庆都很细心地倾听,不时拿起法庭上提供的笔和纸做记录。每当审 判长询问他对这些证词、书证的意见,大多回答“是事实”或“基本是事实” ,只有很少几次作出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都表示承认。
辩护律师王仲兴在辩护词中说:
“我们认为,起诉书和公诉词定性正确,本案应当定为受贿罪。证据基 本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但本案也具备可以减轻处罚的事实:
第一,陈同庆具有自首情节。
第二,其它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是陈同庆受贿的方式是非法收受, 不是主动索贿,情节和危害性不如索贿严重;二是陈同庆为他人谋利益的所 有行为,都是在合法的范围,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他的批示,都是原则性 的意见,不是命令有关部门去干什么;三是行贿人谋取的利益都是合法的, 至少不是非法的;四是有的行贿人并没有从陈同庆身上谋取利益,如李某给 陈同庆送了8万元,意在揽到电视塔工程,但这一工程后来不了了之;五是 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他的一批财物。”
据此,王仲兴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公诉人对王仲兴的辩护意见进行了答辩和反驳:
关于“红包”。某县级市副市长、某区副区长等人所送的红包,不是亲 戚朋友间用来发展友谊之物,而是另有明确目的,明确请求。这些人均是国 家干部,月收入不过一两千元,他们又怎么能拿出10万、20万、30万 这样巨大数额的钱来送给陈同庆呢?陈同庆作为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难道 连这点觉悟都没有?“红包”背后隐藏什么目的、什么企图,他应该一清二 楚。
陈同庆用合法形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能够减轻他的罪责吗?按照新刑法 的有关规定,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并不以谋取利益是否合法为标准。只要利 用职权收取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是权钱交易,就构成受贿罪。比如, 湛江某单位陈某送钱时,陈同庆就说过“无功不受禄”,这里的“功”指什 么?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请求人谋取利益,把这种利益当作了“功”。这 充分地表明了他是以权换钱,符合受贿罪的构成条件。
关于自首。公诉人指出,检察机关确认陈同庆有自首情节。但是,他是 在司法机关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并立案审查之后,作了大量思想工作,才如 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这与主动到司法机关或其它部门投案自首有区别。 (法院判决否定了陈同庆自首的说法。)
关于本案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被告人陈同庆身居中共湛江市委书记要职,却将手中人民赋 予的权力,当作谋取利益、聚敛钱财的“摇钱树”。陈同庆从1992年担 任市委书记到1998年8月短短6年间,利用手中提拔、调动、推荐工程 等权力,收受他人钱财折合人民币高达110余万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 罪的构成要件。另外,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共扣押陈同庆所退赃款 人民币165.5万元,港币125万元。除经本案认定的赃款外,其余部 分,均系陈同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的所谓“红包”。
关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公诉人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剖析:
第一,作为市委书记,陈同庆的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 形象,亵渎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在湛江、广东乃至全国都造成了 极为恶劣的影响。
第二,作为市委书记,陈同庆对近几年湛江买官跑官的不正之风负有不 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由于湛江市委主要领导大搞不正之风,湛江干部队伍中 已出现不少上行下效、买官卖官的现象。严重败坏了党员干部的形象,污染 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对此,陈同庆难辞其咎。
第三,作为市委书记,陈同庆在党中央三令五申大力加强廉政建设的形 势下,却目无党纪国法,大搞权钱交易,实属顶风作案,气焰嚣张。
陈同庆本人亦当庭认罪。当审判员让他为自己辩护时,他说,今天的庭 审是对他几年犯罪事实的综合总结。他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放松了政治学 习,从收红包走上犯罪道路,这个教训十分深刻。公诉人的指控公正,他没 有什么意见。他并说自己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是罪有应得。
退庭后第二天,陈同庆给王敏审判长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四月十九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人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审判,公诉人指控我犯有 受贿罪是事实。对此,我表示认罪。
我是1956年底(年仅14岁)参加工作,在党的培育下,我从一个 无知的青少年成长为党的领导干部……然而,在近年来(95年后)在改革 开放的大潮中,由于地位变了,权力越来越大,就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自 觉不自觉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5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同庆开庭宣判。
一、被告人陈同庆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被告人陈同庆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赃款人民币28万元、港币78万元、美金3000元,予 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读完判决书后,审判长问陈同庆有没有意见,他说没意见;又问他要 不要上诉,他想了一想,说考虑一下。结果在10天上诉期内,陈同庆没有 提出上诉要求。
5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同庆受贿案终审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穗中法刑经初字第74号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同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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