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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财产申报法”尽快出台

2001年4月6日

  海洋
 

  很多有识之士都提出这样那样的方法反腐败,比如立法监督、实行普选、
新闻自由等等,在正常意义上,这样的方法应该是有效的,但如果在特定的
情形下,象集体腐败或腐败成为一种社会风气的情况下,这些都是无效的。
因为在所有的事情——执法、操作、监督等等都是靠人去做的,如果反腐败
的人与腐败的人进行勾结的话,所有的事情都将白做了。这时候必须依靠一
样东西——这东西即能象容器一样对那些腐败分子进行有效的约束,又让所
有的人们都能看到这种约束行为。这东西就是“财产申报法”。

  “财产申报法”也是一种立法,但不同于“立法监督”,立法监督起点
是那些腐败的人进行约束,而“立法监督起点是所有的人进行约束,包括那
些没有腐败或准备腐败的人进行约束,这是非常适合中国国情的。

  “财产申报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呢?我认为它应该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它从目标上除去腐败的根源——拥有私有财产,对反腐败,不仅治
标而且治本。

  2.它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易于执法操作,可有效防止在本身执法操
作上产生腐败行为。

  3.它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且通俗易懂,使大众更易于参于反腐败。

  为什么我们要施行“财产申报法”呢?首先,许多国家都有施行“财产
申报法”的先例,并且都取得很好的反腐败成绩,象新加坡、香港就是例子,
它们在1999年分别被评为亚洲第一、第二廉洁的地区,这些地区的“财
产申报法”不仅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也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其次,“财产申
报法”的基本特点保证了它是一部卓有成效的反腐败的法律;再次,我们的
刑法第395条法律的规定: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二款隐瞒境外
存款罪,但没有相关的法律与它相匹配,而“财产申报法”恰恰是最有力的
补充。

  那我们施行“财产申报法”的现状是如何呢?我们目前没有这样的一部
法律,只有在国家政策里有个“收入申报制度”,即要求副处级以上的干部
每年都要向组织部申报当年的所有收入,这是不够的,首先它涉及面不够广,
只包括了处级以上的干部和当年的收入(这不能成为腐败的证据);其次,
它只向组织部申报,属于内部操作,不利于反腐败;再次,它不是法律,对
一部分人缺乏约束力,甚至在关键的时候,这些申报内容还不能成为反腐败
的法律证据。

  在前几年,我们国家曾提出“财产申报法”议案,但最终不了了之,其
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我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可能是那些手中有权的人
自已都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吧,这个“财产申报法”岂不是触犯了他们
的利益。愈是如此,我很真诚地希望:“财产申报法”尽快出台。

  20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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