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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第一贪罗荣被判刑十六年

2001年4月6日

  曾华锋
 

  日前,曾被有关传媒称为“头号蛀虫”、“大鳄”、“广州第一贪”的
原广东鸿联信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鸿联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罗荣因贪
污公款1622万余元,挪用公款1000万元,被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判刑16年。罗荣表示要上诉。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12月18日,罗荣利用其担任
鸿联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以贯彻上级领导有关指示为由,骗得该公司经
理办公会议决定:将鸿联公司经营的GSM终端业务、原有客户、为此项目
服务的富余人员、场地、设备等有关开支、此项目的所有收入全部划纳广东
国奥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奥公司)。罗荣于次日代表鸿联公司与国奥公
司签订“关于交接经营广东省GSM终端业务的协议”。同年12月18日
至1998年3月11日间,国奥公司共接受由鸿联公司转移的价值人民币
2197万余元的财物。罗荣将上述国有资产全部化为私营资产,据为己有。

  1997年10月23日和同年11月19日,罗荣利用职务之便,从
鸿联公司先行取走人民币共4万元。事后,他指使财务经理寻找发票冲账报
销,从中贪污公款人民币4万元。1997年11月14日,罗荣利用职务
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其个人作为法人代表国奥公司的
注册资金使用。当月24日国奥公司通过银行将该款项归还鸿联公司。

  罗荣辩称国奥公司是广东省某行政单位的公司,该公司所有资产和产生
的利润均归该单位,他并未私吞一分钱。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国奥公司系非国有独资企业,实为罗荣私人企
业,该公司也不是广东省某行政单位的企业,罗荣也不是该单位的干部。公
诉机关指控罗荣贪污公共财物2201万余元。经查,国奥公司营运期间偿
还了鸿联公司1997年6月至10月应上交的移动电话费等共578万余
元,这笔钱不应计入罗荣贪污的数额里。

  广州中院认为,罗荣身为国企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价值人民币
1618万余元的国有资产转移至个人所有的非国有独资企业,非法占为己
有,并侵吞公款人民币4万元,已构成贪污罪。他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构成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大部分赃款已被追回,罗荣没有挥霍赃
款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罗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判处。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罗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宣读判决结果后,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人及被告人罗荣均表示不服。罗荣
称“用人格和生命担保”,他是“在为国家为人民做贡献”,“穷也不拿一
分钱。”

  巨贪档案

  现年35岁的罗荣出生于广东兴宁,1987年从省邮电学院中专毕业
后分配到省邮局,后调入鸿联公司,现文化程度为研究生。

  据法院审理查明,鸿联公司是北京邮电国际旅游集团(下称邮电国旅集
团)在广东设立的公司,是由邮电国际旅行社及广州天波通信有限公司合资
于1995年11月22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10月,
邮电国旅致函广东省邮电管理局商借罗荣以干部身份到邮电国旅工作,负责
筹建鸿联公司。1995年11月15日,鸿联公司聘任罗荣为常务副经理。
1996年底,罗荣正式调入邮电国际旅游集团。1997年1月,邮电国
际旅游集团任命罗荣为鸿联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7年11月11日,罗荣成立广东国奥通信有限公司。根据国奥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3人,分别是罗荣、黄玉璇、魏伟强。其中罗荣出资人
民币800万元,黄玉璇、魏伟强各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同年11月
25日,黄玉璇、魏伟强签署了一份“关于公司注册股份的说明”明确说明
“因注册公司需要,黄玉璇、魏伟强以股东名义注册广东国奥通信有限公司。
两人名下之股份全部为公司所有,个人不得以此名义分红及其它获利”。
1997年11月13日国奥公司董事会任命罗荣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南方日报  2000年5月1日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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