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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颁布《新闻舆论监督办法》,强调批评报道毋须对方审稿

2001年4月6日

  
 

  珠海市上月颁布《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确定了新闻舆
论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要求全社会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

  该《办法》要求珠海市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
和群众团体的公务活动,除涉及到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都必须接
受新闻舆论监督。珠海市委、市政府主管新闻工作的职能部门及珠海市新闻
单位记者,在履行新闻舆论监督职能进行调查采访时,任何单位、部门、个
人都应该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抵制、隐瞒。新闻舆论监督
涉及的部门对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积极整改,直至问题完全
解决。

  针对舆论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该《办法》规定,批评报道刊播前,
各新闻传媒要确保事实确凿,但任何被批评对象不得要求审稿,被批评单位
和个人对舆论监督的新闻有异议时,可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不得以任何手段
干扰新闻舆论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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