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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须断源

2001年4月15日

  雷尧
 

  贪污受贿行为是腐败的表现之一,正如权力导致腐败,权力也是贪污受
贿行为的根源,所以反贪的根本还在于限制权力者的权力。国家在经济活动
中尽量的少介入,国家的工作人员也就没有了可贪污的东西和可受贿的基础。
至于私人公司内部的贪污行为,属于其各自的管理问题,解决不了这一基本
的管理问题的公司在竞争中自然要被淘汰,同时贪污受贿行为也得以从社会
上淘汰。

  有人会反驳说,自由经济的国家也存在反贪的问题。那是因为自由经济
的国家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不必要的和必要的国家权力。自由经济者把权力看
作危险的,所以尽量限制权力,而我们仍然把权力看作崇高的和可欲的。这
种对权力的不同态度导致结果上的区别是:我们的贪污受贿已基本上成为制
度性的东西,渗入到国家权力所能触及的广泛领域;而在自由经济的国家各
大报纸头条新闻的贪贿案,若发生在我们这里,则有可能根本不构成新闻。

  还有人会反驳说,五六十年代国家掌握一切,为什么没有贪污受贿?持
道德反贪论者会提到雷锋;持严打反贪论者会提到刘青山张子善。如果简单
的认为这就是那个年代较少贪贿行为的原因,进而推论加强对国家感情的道
德教育以及增加国家的控制权力就可以解决问题。这种想法不但于事无补,
还有可能再次把我们引入绝对腐败中去。

  那个年代没有贪贿行为是因为那个年代跟本就不承认私有财产,不但从
行为上剥夺私有财产而且从观念上告诉大家:现在是公有制。而实际上从来
就没有过什么公有制也不可能有什么公有制——就其名义来说是国有制,就
其实质来说是官僚集团的所有制。一个在官僚集团中能够分一杯羹的人,其
最有利的行为就是尽量往上爬以分更多的羹,他没有必要去贪污实际上属于
自己的东西。为什么说实际上属于他自己呢?第一、大小官僚们有对财产的
处分权,他们可以决定这些财产如何组合运用,如何划分给另外的人,他们
拥有独断的创造新组合的权力;第二、他们有对财产的受益权,公房(包括
各地的别墅)、公车(从什么时候年轻的高干们和老高干的子女们就玩上越
野吉普车了?)、公电话、公电视(老百姓还没听说过的时候)、公旅游度
假(北戴河的别墅中度过了多少享受着现代文明的日子?),名义上的个人
财产对他们一点用都没有,傻子才去贪污。第三、他们甚至通过种种机制
制造了这笔财产的继承权,干部子女们有专门的学校,有当然的受教育权,
有当然的进入官僚集团的权利以继承这笔财产。如果一个些人对于一笔财产
具有上述种种权利,仅仅把虚无缥缈的、折合到现在的价值接近于零的未来
受益权留给公众,那么这笔财产实际的归属是很清楚的。这实际上就是我们
改革前的社会现状。这是绝对的腐败。人们都清楚改革是为了改变这种腐败
导致的效率低下,但人们并不都意识到改革也是要改变这种腐败导致的社会
不公。有学者指责改革没有注意到社会公平,更有人说改革带来了社会不公,
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改革之前的社会不公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就
是对权力者所实际拥有的财产的剥夺,于是自然引起种种的反抗,贪污受贿
就是其表现之一。高考制度的恢复、干部终身制的废除、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都使他们感到权力财产的丧失的危险,于是顿起贪贿之心,所谓有权不用过
期作废。贪贿泛滥是过度时期的特有产品,尽快的完成经济自由化的过程,
有助于尽快解决社会性的贪贿问题。

  可能又会有人反驳说,俄罗斯的私有化进程中,国家财产不都是被大小
官僚瓜分了吗?这不是私有化造成的社会不公吗?其实如我们上面的分析,
大小官僚们只是把实际上早就属于自己的财产划到自己名下而已,社会不公
是在公有化的时候早就造成的,只是改革的过程没能充分的认识到这种已有
的财产关系,所以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改变这种关系。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总是很容易的,而剥夺别人的东西则需要一些具体的措施。如果我们在改革
中要兼顾社会公平,我们就应该充分研究这种财产关系,彻底切断其利益之
链,比如说股份制是否真的切断了权力对财产的处分权?考试制度是否真的
切断了权力的继承关系?在此过程中仍然会有泛滥的贪贿行为作为对剥夺其
财产的反抗,但我们却不能为了避免这种行为而承认他们不适当的财产占有。


  200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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