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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第一條(0850814)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0850814)

本辦法所稱師資培育機構係指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本辦法所稱地方教育輔導係指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教育
輔導。


第三條(0850814)

師資培育機構應組成地方教育輔導小組,從事地方教育之輔導工作。


第四條(0850814)

師資培育機構輔導地方教育應依其特色,以教育階段別及分區辦理為原則,並由教育部協
調各師資培育機構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劃定輔導區。
地方教育輔導區劃定後,輔導區內各師資培育機構應選出召集學校,並由召集學校邀集同
一輔導區內其他校院、教師研習進修機構及省(市)、縣(市)教育輔導團,共同組成地
方教育輔導委員會。
師資培育機構得視實際需要進行跨區輔導工作。


第五條(0850814)

地方教育輔導委員會為策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與輔導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配合
學校需要,擬訂學年度教育輔導計畫,並於每年六月報教育部備查。
為配合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成立省(市)、縣(市)教育輔導團



第六條(0850814)

師資培育機構應視輔導區內地方教育之需要,辦理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等輔導工作;並
參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設之教師研習進修機構及省(市)、縣(市)教育輔導團之
相關工作。


第七條(0850814)

師資培育機構得配合前條之規定,將所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納入學年度教育輔導計畫中,
從事有關輔導工作。


第八條(0850814)

地方教育輔導以左列方式辦理:
一、實地輔導。
二、諮詢服務。
三、資料提供。
四、研習活動。
五、其他相關教育輔導。


第九條(0850814)

師資培育機關應寬籌經費,從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籌措
經費配合辦理,所屬學校並得編列預算與師資培育機構辦理合作計畫。


第十條(0850814)

師資培育機構應依所屬地方教育輔導委員會所訂之計畫切實執行,評估輔導績效,並檢討
改進。
地方主管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配合實施。


第十一條(0850814)

各地方教育輔導委員會召集學校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召開輔導會議,檢討該學年
度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並將辦理情形與改進建議報教育部備查。
教育部得視需要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評鑑,對於績效卓著之單位或個人應予獎勵。


第十二條(0850814)

師資培育機構擔任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教師,得依規定支給輔導鐘點費或酌減授課時數。


第十三條(0850814)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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